以下情况可以中止执行仲裁裁决: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或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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